申请执行人:高丽华,女,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栗明延,男,1961年7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高丽华与被执行人栗明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栗明延偿还申请执行人高丽华借款1万元,余款被执行人栗明延与申请执行人高丽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曲德宽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