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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米淑霞与被执行人栗明延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2013)吉丰执字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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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米淑霞,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栗明延,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米淑霞与被执行人栗明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2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栗明延于2013年8月16日偿还借款10000元;余款35000元,被执行人同意2013年12月25日前清偿完毕,并将承担案件受理费1045元、执行费597元于上述时间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赵文明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