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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长生与被执行人刘俊秋、张洪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恢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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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长生,男,1954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刘俊秋,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张洪杰,女,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烽4。

申请执行人王长生与被执行人刘俊秋、张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11月25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该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后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0日重新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代理审判员:王昊代理审判员:马琳琳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