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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凤梅与被执行人王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恢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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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凤梅,女,1947年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雷,女,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吉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员,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刘凤梅与被执行人王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雷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刘凤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玉民审判员:赵文明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