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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顾伟峰、徐双与被执行人曲振利、李长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外异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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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案外人:宋有侠,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顾伟峰,男,1961年6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徐双,女,1980年8月4日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曲振利,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振利鱼行业主,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长琴,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振利鱼行共同经营者,被执行人曲振利,系曲振利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伟峰、徐双与被执行人曲振利、李长琴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案外人宋有侠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宋有侠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宋有侠申请撤回案外人异议,是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宋有侠撤回案外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琳琳审判员:程国义审判员:姜有健

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