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宋有侠,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顾伟峰,男,1961年6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徐双,女,1980年8月4日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曲振利,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振利鱼行业主,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长琴,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振利鱼行共同经营者,被执行人曲振利,系曲振利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伟峰、徐双与被执行人曲振利、李长琴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案外人宋有侠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宋有侠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宋有侠申请撤回案外人异议,是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宋有侠撤回案外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琳琳审判员:程国义审判员:姜有健
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