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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殿豪与被执行人刘远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恢字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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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殿豪,男,194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江南炼油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刘远志,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李殿豪与被执行人刘远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8日,在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刘远志银行存款11300元划拨本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对刘远志在银行存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经查被执行人刘远志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文明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