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殿豪,男,194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江南炼油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刘远志,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李殿豪与被执行人刘远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8日,在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刘远志银行存款11300元划拨本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对刘远志在银行存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经查被执行人刘远志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文明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