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晶山,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吉林瑞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广瑞,经理
王晶山诉吉林瑞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由吉林瑞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一次性偿还王晶山借款本金2,900,0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按月利3分计算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00.00元,立案执行费32,27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4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铁铮
书记员::闫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