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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丽民诉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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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丽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付彬,现住双辽市。

王丽民诉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了(2013)双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付彬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丽民欠款本息22,57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9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