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包东梅,女,1967年6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淑芬,女,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陈达,男,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包东梅与赵淑芬、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作出(2013)双郑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淑芬、陈达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包冬梅欠款本金50,000.00元并给付利息10,5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包东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淑芬、陈达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包冬梅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杨玉福助理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孟祥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