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双辽市达兴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向前,系经理。被执行人郭茂,住双辽市。
双辽市达兴汽贸有限公司诉郭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了(2012)双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郭茂给付申请执行人双辽市达兴汽贸有限公司借款30,4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上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肖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