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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伟利诉王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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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伟利,住双辽市服先镇。被执行人,王德安,住双辽市服先镇。

张伟利诉王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作出(2013)双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德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伟利欠款5150元及违约金(自2007年12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王德安已给付的190元应予扣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伟利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德安现已给付申请人欠款2000元,余款部分暂无能力给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2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