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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春林诉李东兴、习洪志、孙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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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春林,工人,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东兴,住双辽市卧虎镇被执行人习洪志,住双辽市卧虎镇被执行人孙国民,住双辽市卧虎镇

李春林诉李东兴、习洪志、孙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了(2013)双郑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李东兴、习洪志、孙国民偿还追偿款30000.00元及利息,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给付义务后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铁铮审判员:杨玉福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张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