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春林,工人,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东兴,住双辽市卧虎镇被执行人习洪志,住双辽市卧虎镇被执行人孙国民,住双辽市卧虎镇
李春林诉李东兴、习洪志、孙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了(2013)双郑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李东兴、习洪志、孙国民偿还追偿款30000.00元及利息,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给付义务后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铁铮审判员:杨玉福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张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