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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成贵与姜峰、孟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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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成贵,男,1930年4月17日生,汉族,离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姜峰,男,39岁,汉族,茂林医院职工,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孟亚静,女,25岁,汉族,住双辽市。

李成贵与姜峰、孟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双茂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姜峰、孟亚静偿还李成贵本金及利息共计9000元,该款于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肌肤。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成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峰、孟亚静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杨玉福助理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孟祥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