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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包冬梅诉孙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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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包冬梅,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孙有,住双辽市.

包冬梅诉孙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了(2013)双双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孙有给付申请执行人包冬梅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肖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