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包冬梅,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孙有,住双辽市.
包冬梅诉孙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了(2013)双双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孙有给付申请执行人包冬梅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肖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