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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国军与王海艳、王海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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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国军,男,1956年3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海艳,女,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海丽,女,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崔国军与王海艳、王海丽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王海艳给付申请执行人崔国军借款10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从起诉之日到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王海丽负连带偿还责任。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代理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付俊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