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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徐彪与被执行人郑磊、徐州航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宋友爱、郑定鹏、林宝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秦执字第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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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彪,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磊,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州航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二环北路**诚坤金属材料市场****。法定代表人宋友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友爱,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定鹏,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林宝钗,女,1953年9月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徐彪与被执行人郑磊、徐州航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宋友爱、郑定鹏、林宝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宁民终字第1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3)宁民终字第1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郭红执行员苏进执行员吴良根

书记员:王锦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