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储玉泉,女,汉族,1954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物华,男,汉族,1957年06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储玉泉与被执行人王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的出的(2013)秦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秦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向洪航执行员郭曙光执行员吕锐
见习书记员:陈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