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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吴家祥与被执行人邱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秦执字第2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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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家祥,男,1964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邱天,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吴家祥与被执行人邱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的(2013)秦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3)秦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郭红执行员苏进执行员吴良根

书记员:王锦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