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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陆雪与孙润、乔家明、周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秦执异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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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陆雪,女,1982年11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乔家明,男,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燕,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孙润,男,1981年8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文明,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乔家明与周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分别作出(2013)秦民初字第417号、第1297号民事调解书。孙润与周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秦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调解书。上述三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作出(2013)秦执字第1648、1650、2080号民事裁定书,以南京寿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厚公司)为该三笔债权提供担保为由,扣划了寿厚公司的存款68万元。利害关系人陆雪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扣划的68万元系其帮助寿厚公司的股东周文明验资所用,且寿厚公司的担保无效,故请求法院撤销扣划裁定,停止执行,将68万元返还给陆雪。经听证查明,(2013)秦民初字第417号、第1297号、第164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乔家明、孙润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乔家明为申请执行人的两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文明以及寿厚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出具《承诺担保书》,承诺以周文明独资开办的寿厚公司为乔家明的上述两笔债权共56万元提供担保,一旦公司有钱进账,法院可以直接扣划。在执行孙润为申请执行人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文明以及寿厚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出具《担保承诺书》,为孙润的该笔债权作了与乔家明的债权相似的担保。

另查明,寿厚公司名称核准于2013年8月1日,成立于2013年8月18日,注册资本150万元,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唯一股东为周文明。又查明,2013年8月15日,陆雪将150万元存入周文明的银行卡,又从周文明的银行卡取现后存入寿厚公司的账户,用于验资。本院于当日从寿厚公司的该账户扣划68万元,剩余82万元由陆雪取走。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寿厚公司作出执行担保之时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担保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本院基于寿厚公司提供的执行担保有效而作出扣划寿厚公司存款的执行行为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本院扣划的68万元系寿厚公司的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的财产,利害关系人陆雪要求予以返还,于法无据。陆雪和周文明之间是否具有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应由陆雪向周文明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陆雪提出的执行异议部分成立,即撤销本院(2013)秦执字第1648、1650、2080号民事裁定书。对其其他执行异议予以驳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书及副本三份,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刘王芳人民陪审员:李慧姝人民陪审员:马润珍

见习书记员:肖佳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