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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曹建忠与金志琛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2013)东执异字第02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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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建忠,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志琛,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满族。

被申请追加人王毅,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东民初字第10467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10467号调解书),本院在执行曹建忠与金志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建忠向本院申请追加王毅为被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了10467号调解书、借据、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王毅户籍材料。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曹建忠主张,虽然10467号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人为金志琛,但该债务实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毅作为金志琛之妻,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申请追加王毅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按照执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不得追加。10467号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人为金志琛,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裁定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故申请执行人曹建忠申请追加王毅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曹建忠追加王毅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志云代理审判员:薛莉莉代理审判员:宋青

书记员:程彦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