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玉华。被执行人张良,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良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房产一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良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房产一处,现因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良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房产两处;二、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温智
书记员:梁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