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燕红,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汤碧琴,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许松,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神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许松。被执行人汤银莲,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张燕红与被告汤碧琴、许松、上海神储实业有限公司、汤银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44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汤碧琴和被告许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燕红借款人民币本金505,716.16元,并支付2012年8月16日至2012年12月30日的利息51,311.63元;二、被告汤碧琴和被告许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燕红以505,716.16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2013年3月5日止);三、被告上海神储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汤银莲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0元,由被告汤碧琴和被告许松负担。保全费4,010元,由被告汤碧琴和被告许松负担。因义务人汤碧琴、许松、上海神储实业有限公司、汤银莲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张燕红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汤碧琴、许松、上海神储实业有限公司、汤银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汤碧琴、许松、上海神储实业有限公司、汤银莲均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汤银莲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一套。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松所有的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XXX号XXX室、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XXX号XXX室、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XXX号XXX室的房屋三套。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松、汤碧琴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一套。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许松所有的基金银丰2,000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汤碧琴、许松、上海神储实业有限公司、汤银莲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目前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44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炜审判员:徐强审判员:俞海斌
书记员:袁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