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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国营与王宇、罗恒畏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闵执字第8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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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国营,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王宇,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罗恒畏,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罗爱国,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执行人叶国营与被执行人王宇、罗恒畏、罗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522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宇、罗恒畏、罗爱国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323,483.6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4,752.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宇、罗恒畏、罗爱国银行存款人民币328,235.8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袁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