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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靖法执字第0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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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志丹县,现住陕西省靖边县,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负责人胡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地址:延安市志丹县。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大路沟乡,个体户。

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赔偿共计100031.8元;由被执行人乔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一次性支付案件款700元;下余案件款(即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乔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志丹支公司均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也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振林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雷斌琦

书记员:贺玉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