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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宝鸡育隆汽车运输公司、冯玉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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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平,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冯玉成,男,生于1981年6月28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公司经理。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陇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限额内,赔偿给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冯玉成车辆修理费2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玉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玉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00.00元,申请人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峰审判员:王建敏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王秀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