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高新区朝阳大街与王良路十字西北角。负责人于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林,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翠,学生。法定代理人马维科,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马翠之父。原审被告大荔县远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西新街**。法定代表人雷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刘美康。委托代理人程仰川。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翠、原审被告大荔县远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美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2)蓝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亚凤审判员:高玮代理审判员:王慧芳
书记员:吕益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