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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邓星星与寇小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淳执字第0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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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邓星星,男,生于1988年5月21日,汉族,住本县固贤镇北沿渠村,农民。被执行人寇小学,男,生于1966年5月21日,汉族,住本县固贤镇下常社**,农民。

邓星星与寇小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5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标的及执行费交至本院,且申请人已经实际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张艳艳审判员:王整风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