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星星,男,生于1988年5月21日,汉族,住本县固贤镇北沿渠村,农民。被执行人寇小学,男,生于1966年5月21日,汉族,住本县固贤镇下常社**,农民。
邓星星与寇小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5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标的及执行费交至本院,且申请人已经实际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张艳艳审判员:王整风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