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淑锦。被执行人杨科。
申请执行人张淑锦与被执行人杨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其中第二条判令由被执行人杨科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淑锦人民币38696.3元,判决生效后权利人于2013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38696.3元,诉讼费712元,执行费200元,合计3960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科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淑锦人民币39600元,申请执行人张淑锦已经领取,剩余款项及执行费、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晓宏审判员:刘江汇审判员:吴斌
书记员:杨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