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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淑锦与杨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洛南执字第001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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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淑锦。被执行人杨科。

申请执行人张淑锦与被执行人杨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其中第二条判令由被执行人杨科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淑锦人民币38696.3元,判决生效后权利人于2013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38696.3元,诉讼费712元,执行费200元,合计3960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科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淑锦人民币39600元,申请执行人张淑锦已经领取,剩余款项及执行费、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晓宏审判员:刘江汇审判员:吴斌

书记员:杨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