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邱苏惠与李安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洛南执字第00091-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邱苏惠。委托代理人罗俊明。委托代理人罗焕成。被执行人李安俊。

申请执行人邱苏惠与被执行人李安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做出(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限李安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邱苏惠33005.03元。该判决于2011年12月13日生效,权利人邱苏惠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标的为17000元,本院于2012年9月22日做出(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3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剩余标的款16005.03元,诉讼费680元,共计16685.03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李安俊赔偿邱苏惠8354.2元,负担诉讼费680元,司法救助5000元,共计14034.2元。剩余2650.83元邱苏惠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勇审判员:刘全幸审判员:王记书

书记员:刘志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