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雪莲,女,汉族,生于1977年8月1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被执行人韩勇,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日,秦龙运输集团群众路加油站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院。
本院在执行孙雪莲与韩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雪莲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338678元、诉讼费3496.50元、执行费5033元。因被执行人韩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承诺从每月工资中支付7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