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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雪莲与韩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451

(2013)金执字第00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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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雪莲,女,汉族,生于1977年8月1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被执行人韩勇,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日,秦龙运输集团群众路加油站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院。

本院在执行孙雪莲与韩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雪莲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338678元、诉讼费3496.50元、执行费5033元。因被执行人韩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承诺从每月工资中支付7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