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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正清与查成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执字第0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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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正清,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查成林,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盛宝,男,陕西省商邑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申请人张正清与被执行人查成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为申请人张正清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75084.95元,案件受理费1596.6元,共计76681.5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上述款项76681.55元,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成林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5000元,后申请人张正清与被执行人查成林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36681.55元,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实际情况,经合议庭评议对申请人司法救助5000元。余下款项10000元申请人表示放弃。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盛宝领回66681.55元,执行费1026元决定免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