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德成,男,农民。申请人黄鑫,男,系黄德成之子。被执行人陈忠学,男,农民。
黄德成、黄鑫与陈忠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陈忠学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黄德成、黄鑫1.5万元。因逾期陈忠学未履行此义务,黄德成遂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均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合议本院决定给予申请人黄德成、黄鑫司法救助8000元,剩余7000元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费50元决定免收。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刘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