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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德成、黄鑫与陈忠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执字第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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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黄德成,男,农民。申请人黄鑫,男,系黄德成之子。被执行人陈忠学,男,农民。

黄德成、黄鑫与陈忠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陈忠学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黄德成、黄鑫1.5万元。因逾期陈忠学未履行此义务,黄德成遂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均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合议本院决定给予申请人黄德成、黄鑫司法救助8000元,剩余7000元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费50元决定免收。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刘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