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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少波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00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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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少波。法定代理人杨宝夏,系杨少波父亲。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金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少波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在交强范围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8574.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兴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新党代理审判员:许剑代理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王社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