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德利,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辉,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许德利依据本院生效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田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田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许德利赔偿款15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250元,执行费50元。后被执行人田辉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阎民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艳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