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德利与田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27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德利,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辉,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许德利依据本院生效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田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田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许德利赔偿款15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250元,执行费50元。后被执行人田辉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阎民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艳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