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金全,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火炉,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金全与被执行人许火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3)晋执行字第436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1378.48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许火炉的财产线索,现查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金全到庭向本院表示,其申请保全登记在被执行人许火炉名下的闽DCH0**号的小汽车一部,该车现保全在晋江交警部门,但强制处理该车需要较长时间,故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文卿执行员杨白兰执行员张景旭
书记员:王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