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寿兵,男,1966年8月8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74年11月15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夏寿兵与被执行人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4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3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李超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颖**,申请人到庭申请本案委托安徽省颖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委托安徽省颖东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立人执行员吴小妹执行员李凯
书记员:关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