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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石爱妮与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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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爱妮,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爱妮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爱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205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8878.86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28878.86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石爱妮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2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王峥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