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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一凡与高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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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一凡被执行人高瑞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一凡与被执行人高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赵一凡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等共计11000元。2、被告高瑞垫支的医疗费5589.2元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项中予以扣回。3、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高瑞负担。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8月17日履行了该调解书中的给付义务,故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宗和

书记员:安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