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爱贤被执行人廉维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爱贤与被执行人廉维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廉维龙向申请执行人高爱贤支付赔偿款4761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1721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高爱贤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经我院做工作,申请执行人高爱贤与被执行人廉维龙达成了和解协议:1、廉维龙给付高爱贤执行款3.8万元(不包括以前给付的2000元),分两次付清。其余执行款高爱贤放弃。执行费610元,由高爱贤负担。被执行人廉维龙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惠志坚
书记员:冯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