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鹏。被执行人常德长岭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付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常德长岭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德长岭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8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志祥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