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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鹏与被执行人常德长岭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00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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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鹏。被执行人常德长岭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付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常德长岭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德长岭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8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志祥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