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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国华与张尔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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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荣华,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三张镇北塬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明,陕西渭南高新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下称临渭支公司)。负责人贺大宇,经理。被执行人张尔锋,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澄城县寺前镇醍醐庄村**,农民。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临渭支公司、张尔锋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荣华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866.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渭支公司,张尔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荣华于2013年9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剑桥审判员:刘娟洁审判员:杨李军

书记员:张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