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刘晚龙。
申请执行人张伟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晚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晚龙所有的相应价值23039.5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燕华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