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卓与刘洋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10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卓,女,200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三张镇中张村**,学生。法定代理人王银娟,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卓之母,农民。被执行人刘洋洋,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克兴,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刘洋洋之父。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苗广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294.947元。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刘洋洋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元,剩余部分表示放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临法执字第00106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苗广平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赵百虫有权向本院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此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剑桥审判员:刘娟洁审判员:杨李军

书记员:沈存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