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卓,女,200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三张镇中张村**,学生。法定代理人王银娟,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卓之母,农民。被执行人刘洋洋,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克兴,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刘洋洋之父。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苗广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294.947元。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刘洋洋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元,剩余部分表示放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临法执字第00106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苗广平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赵百虫有权向本院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此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剑桥审判员:刘娟洁审判员:杨李军
书记员:沈存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