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淑莲。被执行人周宗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2)屏山民初字第80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周宗志所有车牌号为川Qxx**的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凌伟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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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淑莲。被执行人周宗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2)屏山民初字第80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周宗志所有车牌号为川Qxx**的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凌伟
书记员:刘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