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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淑莲与周宗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屏山执字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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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淑莲。被执行人周宗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2)屏山民初字第80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周宗志所有车牌号为川Qxx**的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凌伟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