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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文俊与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屏山执字第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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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文俊。被执行人夷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2)屏山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夷华在屏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信用社账户为xxxxxx的银行存款55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亨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