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文俊。被执行人夷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2)屏山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夷华在屏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信用社账户为xxxxxx的银行存款55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亨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