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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凡荣与付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屏山执字第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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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凡荣。被执行人付玉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2)雷波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8日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付玉龙妻子何天洋在屏山县农村信用饿汉子联社新市信用社账户为xxxxxx的存款23515元(大写:贰万叁仟伍佰壹拾伍元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文平

书记员: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