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凡荣。被执行人付玉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2)雷波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8日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冻结被执行人付玉龙妻子何天洋的银行存款23515元(大写:贰万叁仟伍佰壹拾伍元正)。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付玉龙妻子何天洋在屏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市信用社账户为xxxxxx的存款235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亨
书记员:徐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