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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钱玉收等五人与何金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查封裁定书

(2013)泌法执字第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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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钱玉收,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钱纪章,男(钱玉收之父),194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钱菲,女(钱玉收长女),1997年8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钱秋冰,女(钱玉收次女),2003年11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钱一鸣,男(钱玉收之子)2005年9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何金奇,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玉收等五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何金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9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金奇至今仍拒不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执行人何金奇所有的东风无牌货车一辆,予以扣押。该车在扣押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转移、丢失。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限其在七日内自觉履行义务,逾期将对所查封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有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王玺审判员:孟庆国审判员:胡昌武

书记员:杨世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