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连伦等与陆书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14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连伦.冯绪爱与被执行人陆书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连伦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长执字第14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郝晓波执行员刘爱国执行员张昌阳

书记员:刘玉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