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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志彬与宋伟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1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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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志彬,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宋伟义,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住址:濮阳县黄河路西段金兰绿色菜业有限公司大楼。负责人:刘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彬诉被告宋伟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张志彬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翠英

书记员:曹胜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